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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二审法官将如何处理上诉方所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5-12 | 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然而很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第二审的作用仍然不够清楚,由此让自己犯了一些错误。比如在不服一审离婚判决并上诉后,上诉方,甚至是被上诉方,(当然,有时还有出现双方都上诉的情形,于是他们之间便互为上诉方与被上诉方。)提出原本在一审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曾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这种情况,二审法官又会如何处理呢?让我们来看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由于男方出轨于同事并被女方发现,导致夫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在诉讼请求中,女方除了要求离婚外,还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对房屋、车辆进行分割。最终,一审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女方并不满意,其认为男方出轨属于严重过错,法院竟然对此没有做出认定(未认定的原因在于女方举证不利并且男方矢口否认)。对于自己无力举证的事实虽然心知肚明,但是女方又不肯咽下这口恶气。为此,她想起来婚后曾经有一段时间双方是借住在自己哥哥名下房产中的。于是其决定在上诉请求中添加“男方拖欠自己的哥哥房租共计五万八千元”这一项。

很快,二审开庭。当法官看到女方所添加的上诉请求后当即表示质疑。其质疑的理由并非是“女方的哥哥是离婚案件之外的人,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解决夫妻之间与案外人的法律关系”,而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得超出一审的上诉请求”。

法官为什么要求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得超出一审的上诉请求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先弄清楚二审的作用。通俗点儿说,二审最主要的作用是监督一审审理及判决是否有问题。既然二审的作用如此,那么如果允许上诉方可以在提出原本在一审中不存在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实现二审的监督作用。从而,二审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正因如此,在上述案件中的二审法官才明确告知上诉方将不对其添加的上诉请求进行处理,只能尝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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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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