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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为孩子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来折抵子女抚养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5-02 | 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律中所称子女抚养费通常包括三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那么,父母为孩子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又可以归入前述三个分类中的哪一个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商业保险的种类较多,其可以涉及到上述三个分类中的任何一个,所以应该视所购买商业保险的具体种类而定。虽然如此,有的时候父母为孩子所支付的此类保险费却不能折抵子女抚养费。这又是为什么呢?让我们来看如下案例: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女。从孩子上小学开始,经男方同意,女方为孩子购买了一份教育金保险。男方每年为其交纳保费一万二千元。三年前,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需负担子女抚养费三千元。然而,离婚后男方每月仅向女方银行账户转账二千元。面对女方的质疑,男方的解释是:自己每个月还要为孩子交纳保费一千元。因此,自己已经足额支付了子女抚养费。

男方的答复让女方颇感意外——商业保险分明是为孩子提供的一份额外未来更好地接受教育的保障,怎么成了离婚子女抚养费了呢?女方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委托本律师起诉男方。

对于上述纠纷,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的做法是不对的。综合购买商业保险的背景以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来看,开始购买商业保险时,男女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并未离婚。虽然具体操作均是由男方负责,但是该保险乃是男女双方共同购买。目的则是为了孩子未来能够够好地接受教育。另外,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仅约定:“男方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千元。”并未提及这份商业保险在离婚后如何继续维持的问题。因此,根据常理可以认为:虽然这份保险涉及到了孩子的教育,但并不包含在男方所应支付的三千元子女抚养费当中。至于男方在离婚后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男方出于对孩子的关爱而实施的一种自愿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本律师为这位女士讲明了道理——其可以选择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而起诉男方索要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与此同时,男方也有权决定终止保险,不再交纳保险费。

该案的结果也很有意思——女方仍然决定起诉男方,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男方继续交纳保险费。而女方也做出了让步,将男方每月还需要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降到了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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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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