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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表示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日后可以反悔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4-30 | 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普通人的常识——约定好的事情是不能反悔的,尤其是写在离婚调解书中的约定,更是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如此,当事人在离婚时表示要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那么就要说到做到,岂能反悔?然而,当您深入学习法律之后就会发现:即便约定好的事情,也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法律允许从而加以变更,甚至是失效。因此,关于本文所讨论的抚养费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而是要视具体案情而定。鉴于此,本离婚律师借助一个曾经办理的案件为例将其中的一些规律,或者说是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所需要考虑的事项进行一个总结。

男女双方于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的过程中,女方为了获得子女抚养权而主动要求独自承担离婚子女抚养费。至今将近四年,女方反悔,并代表孩子以自己经济情况不佳,孩子已经上幼儿园,需要更多的开销为由将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废止此前离婚调解书中的相关规定,判令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分析:

一、当地物价变动情况。受最近这些年来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当地物价变动不大。

二、女方自从离婚后虽然工作发生过变动,但是其收入并未出现非常明显的下降。

三、孩子虽然已经上幼儿园,孩子所需开销有所增加,但是结合女方的经济情况来看,并未达到其无法承受的地步。另外,有关孩子上幼儿园的问题,女方在离婚放弃男方支付抚养费时理应已经预见到。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女方在与男方离婚时,明确表示由其承担全部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现在因孩子所需抚养费用及女方的经济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女方应该继续遵守离婚时所达成的约定。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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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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