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另外生育了子女是降低子女抚养费的理由吗?
在前几天的文章中,本律师分析了有关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案例。那么,在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并负担抚养费的一方能否要求降低抚养费呢?尤其是以自己已经再婚并又生育了孩子而无力按照原定数额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对此,法院会作何处理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此类案件为例,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并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婚生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则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二千元。离婚三年后,男方再婚并另行生育一子。与此同时,由于受疫情影响,男方失去了原本收入还不错的工作,转而从事着一份月收入仅三千余元的职业。每个月扣除子女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后,男方仅剩一千元。这笔钱不要说再抚养另一个孩子,就是连自己也难养活。无奈之下,男方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降低子女抚养费至自己能够承受的程度。
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女方自然反对。其提出了很多反驳意见,最主要的有如下几点:
一、抚养费数额是经法院确认且既定的,因此不能更改;
二、男方的再婚后另行生育的子女养育责任并非男方个人承担,男方的再婚对象也是负有养育责任的。
三、男方放弃原本收入不错的工作是其故意而为,目的就是要逃避抚养孩子的义务。
对于女方的上述意见,本婚姻律师发表了如下观点:
一、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并非一成不变。按照女方的说法,如果日后孩子的情况或者因为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导致孩子需要更多的抚养费时,男方也能够以女方的观点而拒绝增加抚养费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离婚后当事人是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
二、男方的再婚对象因为需要照顾孩子,暂时不能工作。对此,我方已经提交了多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为疫情而导致许多人失去工作,甚至是收入来源,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更何况我方有原单位的解聘通知作为证据。
另外,我方还提供了男方目前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材料。这些事实都充分证明了男方目前的工作及生活情况。强行要求男方继续按照以往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不仅违背常理,在客观上也是做不到的。
最终,该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妥协,男方自此按照每月一千二百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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