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日常处理起诉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认为诉讼是一件十分重要且严肃的事情,法院是不可以通过诸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电子方式向自己送达诉讼文书的。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虽然离婚诉讼是一件非常重要且严肃的事情,但是当电子方式具备一定条件后仍然是可以被用来作为送达途径之一的。毕竟电子方式更为快捷高效。对此,我国法律多年前便已经规定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现在,民事诉讼法又对其进行了扩充,统一用“电子方式”加以概括,并且允许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调解书与裁定书。
那么,法律中所指的“电子方式”究竟都应该包括哪些呢?对此,本律师认为:由于科技日新月异,各种电子方式层出不穷。人们从现在看来较为初级的传真、电子邮件、 QQ等信息传输方式已经过度到了以微信为主要沟通方式的阶段。在国外甚至还有ZOOM、WhatsApp、Twitter等等。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还会出现更多的方式,与此同时,目前已有的电子方式也可能会逐渐被淘汰。由此可见,作为以稳定持久为追求目标的法律是难以用列举方式加以完全规定的,而只能用“电子方式”这个名词进行总结。
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目前可以被中国法院用来作为送达途径的主要电子方式有: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其中微信与电子邮件更为常见。至于其它方式不能被采用的原因是因为难以确定受送达人身份、难以保密,或者难以确认其是否已经收到,故不被采用。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一定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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