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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期限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06 | 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规定了诸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多种常规送达方式,但是仍然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向其按常规方式进行送达。比如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对此,法律特别规定了一个终极方式,那就是公告送达。所谓公告送达,就是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常规途径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法院可以通过登报或者张贴公告的方式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的方式。而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登报纸进行公告。

既然这是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可以采取的最终送达手段,我们就有必要对它有所了解。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经常会出于各种原因而躲避法院的送达,所以本离婚律师认为公告送达的方式在离婚诉讼中更为常见。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期限问题。

原告要想让公告顺利见报,前期一定免不了要做一些工作。比如说服法官决定采用公告送达,再比如起草一份合格的公告送达申请书等。然而,直到您将法官出具的公告文件交给报社并交纳公告费时,公告送达的期限仍不能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是以见报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根据离婚案件类型的不同,公告送达的期限可以分为两种:

一、普通离婚案件。以往,法律规定在普通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鉴于科技日新月异,网络更是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获取信息的途径之一,并让人们获取信息越来越容易,所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普通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期限由60日缩短为30日。也就是说,从公告内容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就可以视为被告已经知晓。

二、涉外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类似,以往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期限曾经长达六个月之久。目前已经修改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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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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