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这是我国民法典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法律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可以用金钱来维系夫妻感情,比如结婚前与对方签署一份夫妻协议,约定婚后谁提出离婚就要净身出户。对于此类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本末倒置。到头来这种协议不仅不能防止离婚,而且法律也不会支持您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比如,本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是如此。
男女双方结婚三年,婚后育有一子。即将要结婚前,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婚后如果男方出轨,则女方有权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婚后仅三年,女方便发现男方出轨。于是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协议的内容将孩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给自己。
本律师认为:由于双方所签署的婚前协议涉及到了子女抚养问题,而子女抚养问题因为涉及到与第三人的身份关系,不能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只能由法院依法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因此,该项约定无效。关于男方出轨则离婚财产要全部归女方的约定则属于道德情感方面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由男方自愿执行。本案中,男方明确表示反对,因此,男方有权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没有采纳协议的内容,而是依法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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