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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孩子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3 | 8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既然家庭即将解体,男女双方很容易为某些离婚财产的归属而争得不可开交。此时如果有孩子,那么将争议财产赠给孩子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方案。毕竟孩子是双方共同的,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很多人认为父母的财产早晚是属于孩子的。提前把在离婚中难以解决的财产赠送给孩子便是运用这种传统观念的体现。

虽然在协议离婚中男女双方经常会采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在判决中如此行事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由于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男女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而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在离婚时也同时赠给孩子。然而,双方在过错赔偿的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并导致协议离婚的失败。于是女方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也将房屋判给孩子。

对于女方的要求,虽然男方在法庭上也表示认可,但法官却明确拒绝。法官给出的理由是:孩子是离婚诉讼中的案外人,法院不可能在本案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判给案外人。对于法官的解释,女方很是疑惑——分明双方对于房屋的处置已经达成一致了啊?为什么法院却不接受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法官的做法是正确的。正如法官所言,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只能是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所能解决的问题也只能被限定在与二人直接相关的事项上。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就只能在夫妻双方的范围内来解决。此外,离婚判决是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见所做出的。虽然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子赠予给孩子,但这只是当事人的意见,法院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做出判决。

那么,为什么当事人可以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呢?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与离婚相关的全部问题所做的“一揽子”约定,也就是合同。法律对于民事合同并没有如离婚诉讼那么多的限制。比如在离婚协议中不能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他人。而男女双方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他人的问题便是一个附随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要想使该赠予合同有效,应具备的一个基础条件是要有出赠方和受赠方,且该双方要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首先,无论孩子是否成年,男女双方是共同的出赠方,他们作为共同出赠人,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接下来,我们按照子女成年与未成年两种情况来观察一下此类赠予合同的受赠方的基础条件是否具备:

一、如果孩子未成年,则男女双方作为监护人有权代其做出接受赠予的表示。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既是出赠方,又有权代表受赠方。很显然,赠予合同的基础条件是具备的。

二、如果孩子已经成年,情况就略显复杂了。因为男女双方不能在离婚协议中代表孩子做出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需要孩子单独做出意思表示,赠予合同才能成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法律理论上存在成年子女拒绝接受赠予的可能性。如此一来,附随于离婚协议的赠予合同便不能成立,更不会生效。因此,男女双方即便在离婚协议中一致表示将房屋赠与给孩子也只是一种要约,欠缺孩子的承诺。此时,当事人就会面临一个风险——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然一致表示了赠予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孩子做出接受赠予的承诺之前,男方或者女方都可以撤回赠予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房屋无法如约赠予给孩子。

对于上述风险,本律师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离婚前,先将房屋过户至孩子的名下,然后再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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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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