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此话一点也不假。在本律师二十年的办案过程中,“证据决定成败”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且有的时候,一个不起眼的“小证据”也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的成败。比如本律师最近遇到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便是如此。
前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一位当事人的委托,帮助其修改了起诉书。虽然起诉书修改完毕,却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这位女士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四年前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男方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200万元。虽然该约定非常明确,男方却迟迟不支付这笔钱,并拖延至今。从他们办理离婚手续至今刚满4年零3天的时间。而正是这3天的时间,却为这位女士的诉讼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则其权利不受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案的案情可以确定如下两个事实:
1、男女双方约定离婚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为离婚后一年内。在双方没有其它变更约定的情况下,男方超出该期限后第一日,也就是离婚满一年后的第一天起,便是女方权利被损害的开始日。
2、根据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女方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截止日期为三天前。女方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女方依法仍然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而法院也应依法立案并进行审理。只是如果男方以上述时效问题进行抗辩的话,法院将直接判决女方败诉,而不论男方是否违反约定,拒不履行义务。
以上就是本离婚律师所认为的女方将要面临的风险。
当男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之初,一般人的做法通常会联系男方进行催要。而该案的女方也是如此,只是女方催要了数次之后,男方依然找各种借口进行搪塞。因此拖延至今。既然曾经数次催要,则他们之间便可能通过微信、短信来交涉。而如果女方仍然保留着这些交涉记录的话,则其可以运用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来化解上述风险。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便会中断,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既然重新计算,那么这位女士的权利仍然可能获得法院保护。
听了本律师的讲解后,这位女士终于找到了半年前的一条交涉短信。不要小瞧这条仅十几个字的短信。因为它将决定200万元款项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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