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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偿还,为何女方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13 | 1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律师办理了一起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作为债务人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由男方承担全部83万元的债务,但是法院仍判决女方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男女双方原本为夫妻,并共同经营着一家建材商店。由于经营的需要,以男方名义向友人张某先后借款共83万元。后因男方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为:1、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房山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2、某某品牌小汽车归女方所有;3、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4、某某建材商店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向女方支付折价款15万元。与该建材商店相关的债务由男方个人负责偿还。离婚后,债权人张某找到二人要求偿还借款。男方以自己无力偿还为借口推脱,女方则以离婚协议有约定为由拒绝偿还。为此,张某委托本律师将男女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对于该案,离婚本律师认为:1、债务发生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经营,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偿还;2、虽然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就债务承担做了约定,但是债权人并不知道该约定,更未同意,故该约定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之间,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基于上述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这对曾经的夫妻加共同债务人仍应该首先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借款。至于他们向债权人共同偿还借款之后的最终债务分配问题,才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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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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