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往往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通常的分割方式有:1、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则退出,并获得相应的折价款;2、限期双方出售房屋,然后分割卖房款。
除了上述两种分割方式外,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理案件过程中还会遇到有些当事人询问法院是否可能判决离婚房产继续由双方共有?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可能性极小。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判决继续共有的话将会违反物权法的“一物一权” 原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物一权” 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所以在同一个物上只允许有一个所有权。其二,一个物权必须以一个特定的物为客体。既不能在物的成分上另设物权,也不能在多个物上总设一个物权。
话说到这里,也许有的读者会有疑惑——既然是“一物一权”,那为何夫妻都对同一套房屋享有所有权呢?这是因为法律上存在共有制度。即多个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而这里的所有权仍只是一个,并非数个。与此同时,共有的存在需要有一个基础作为前提,即共有人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具体到婚姻案件来讲,便是婚姻关系。
既然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那么婚姻关系便会结束。婚姻关系结束了,那么男女双方对于房屋的共有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法院判决继续维持对房屋的共有的话便会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2、如果法院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却判决双方继续对房屋共有的话,很容易让双方日后在对房屋的使用、出租、出售等事情上产生矛盾。
综上,法院如果在判决离婚时继续维持男女双方对房屋的共有状态的话,无论从法律层面上讲,还是从实际生活便利角度考虑,该做法均是不适当的。这也是现在极少出现法院采用该方式来分割离婚房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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