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位在去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找到本律师咨询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对于这位当事人的咨询,本离婚律师起初有些疑惑——既然法院已经对相关财产做出了生效判决,为何还要费心咨询呢?难不成其认为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有误,而打算申诉吗?
事实正如本律师的判断,而直接引发这位当事人想上诉的原因是刚施行不久的《民法典》对之前《婚姻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这位当事人的情况大致是:双方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这位当事人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私下向其父母转款20万元。为此,其在离婚诉讼中援引《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由于该法条将上述违法行为限定在“离婚时”,故法院没有支持其对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现在《民法典》对上述问题做了修改,去除了“离婚时”这一时间条件。故而,这位当事人打算援引《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申诉。
对于这位当事人能够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其申诉的结果恐怕仍无法改变之前判决的结果。因为这个问题还牵扯到了《民法典》的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既判力”优于“溯及力”。也就是说,已经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问题,不得因《民法典》的溯及力而改变。
本案中,这位当事人的财产问题早已经法院离婚判决书所确定,故不得再援引《民法典》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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