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同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毕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男女双方的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些当事人找理由妄图逃避扶养义务,抵赖抚养费。昨天,本离婚律师在接受一位女士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咨询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双方共同育有一子现年5岁。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该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同时,规定未成年子女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5000元。判决生效后,男方却以自己在一年前曾经向孩子转账15万元为由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进而声称这些钱足以抵消未来2年多的抚养费。这笔钱原本只是男方为孩子留存的教育基金。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因在于:男方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予孩子15万元的教育基金,为孩子将来出国留学做准备,但这笔钱的性质是赠予,且发生在离婚之前。故与离婚后男方按法院判决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男方虽然曾经赠予给子女15万元,但由于其性质与离婚后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不同,故男方仍应该按照离婚判决如期、足额支付抚养费,而不能将前述15万元与离婚后抚养费向折抵。
为了理解方便,本婚姻律师再假设一下:离婚前男方参与养育孩子多年,期间势必向孩子赠予过许多物品。这些物品也是有价值的。虽然如此,但是男方不能在离婚后拿这些物品来折抵离婚后其应该负担得子女抚养费。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