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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需要调查获得的证据通常有哪些?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1-11 | 1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知证据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是何等重要。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些证据是当事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自然留下的,比如生活照片、婚姻保证书、夫妻财产协议书等。另外还有一些却是由相关机构保管的,比如婚姻登记档案、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房产档案等。对于当事人来说后一类由相关机构保管的证据,则需要通过专门的调查才能获得。本离婚律师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大致梳理一下这些需要由律师调查才能获得的证据种类。

一、户籍档案。户籍档案的保管机构通常是公安机关的户籍科。该证据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在于解决法院管辖问题。

二、犯罪(治安)处罚记录。如果在离婚案件中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利于抚养孩子,则可以由律师向公安机关的刑警队、治安科调取。

三、戒毒记录。对于该证据的取得,需要有律师前往派出所、戒毒所、公安局法制科、医院戒毒科室及居委会等机构调取。

四、家暴报警记录。通常要想让法院认定对方存在家暴行为的话,需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通常需要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方才配合提供。

五、养老保险记录。由于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分割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故律师经常会去当地社保机构进行查询。

六、住房公积金记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婚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故律师也会经常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

七、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由于居委会、村委会日常与本地居民、村民接触较多,对居民、村民的家庭情况较为了解,故有许多需要在离婚诉讼中证明的事项可以通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式来实现。

八、工商档案资料。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非常有可能会涉及公司股份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问题。而持股情况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管,为此,婚姻律师经常会与该机构打交道,调取此类证据。

九、房产资料。如果需要分割离婚房产,而这些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又登记在对方甚至他人名下时,自己是无法直接向法院提供房产证据的。此时就需要由律师前往房地产管理机构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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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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