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个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女士的咨询。由于其谈到的房产情况较为特殊,故本离婚律师只能对该房产分两不同的定性来分析未来的分割方式。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这位女士结婚已经5年。结婚前数月,由男方支付首付款120万元,以女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贷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屋被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婚后第三年,双方便还清了房贷。现双方对该房屋做了财产公证,在公证书中双方声明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离婚并以共同还贷为由主张房屋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补偿。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缺乏关键证据证明双方当初购买房屋的本意是男方赠与给女方还是双方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故只能按不同定性分别进行分析。
一、男方婚前支付首付的性质为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由于涉及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问题,故应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离婚时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应就婚后已经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男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这种情况,则男方在婚姻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合理。
二、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共同购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虽然购买于婚前,且仅登记了女方个人名字,但从出资、还贷情况及购房时间距离结婚很近等因素考虑,该房屋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还清贷款后所做的财产公证,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故该房屋彻底与男方没有了关系,离婚时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且无需向男方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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