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代理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如果双方都想在离婚时得到房屋,且无法协商的情况下,那么肯定会要求双方竞价,并由出价高的一方最终获得房产。
之所以说上述认识不正确是因为法官不能直接或者强制发起离婚房产竞价程序。关于竞价程序在分割房产中的运用一般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都主张在离婚时得到房屋;
2、双方无法就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法官调解失败;
3、双方均同意采用竞价方式确定离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由此可见,在离婚房屋分割过程中,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房产归属需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否则法官是不能强制发起房产竞价程序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