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日常办案过程中,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双方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事项。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首先就要确定其市场价值。对于这种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是最准确的方式。即便如此,仍有些当事人不认可鉴定结论,甚至以拒交评估鉴定费作为反制手段。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对此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仅原则性地规定为:“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对此,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认为,一旦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则法官通常的做法是通知鉴定机构派工作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视质询结果决定是否采纳鉴定评估结论。
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对房屋鉴定结论有异议与交纳鉴定费并不相关。无论如何,拒不交纳鉴定费的结果是不会得到正式的鉴定结论,且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无论何种情况,均应首先预交鉴定费。不能以拒交鉴定费来对抗鉴定结论。对于离婚房产价值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当事人应该在交费后及时向法官提出异议,并请求鉴定机构派工作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对上述鉴定问题做了修改,目前尚未生效,故本婚姻律师留待日后再为大家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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