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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房产异议登记?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9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日常代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双方为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其中有些房产处于随时会被对方私自出售、转移给他人的急迫境地。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确保法院能正确分割离婚房产,我国法律设立了房产异议登记制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比如房屋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仅登记了对方的名字,而对方不同意更正的,则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做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时需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异议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这里主要是指结婚证,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登记为房屋所有人的对方之间是夫妻关系。

3、利害关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实自己对登记的房屋有利害关系的文件;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文件;其他与此相关的文件。

异议登记办理成功后,当事人应该在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否则异议登记会面临失效的后果。失效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申请。

另外,本离婚律师认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办理异议登记后仍不能真正防止对方在婚内转移房产的行为。只能起到警示对方与准备成为房屋权利人的第三方的作用。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追究对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的作用。原因在于:异议登记后,如果对方为了处分房产而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书面告知对方与准备成为房屋权利人的第三方关于房屋异议登记事项的存在。如果他们知悉后继续坚持办理房屋权利变更手续(买卖、抵押等),则仍可以对房屋作出权利上的处置。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您在办理完异议登记手续并起诉离婚后,应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手续才最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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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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