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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来源于女方父母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7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日常办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离婚房产中经常会掺杂父母亲友的因素,这就让该问题的处理显得比较复杂。昨天,本离婚律师就接待了一位咨询此类问题的当事人。

这位男士结婚已经八年。女方父母名下原本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婚后有意过户给女方。为了避税,决定以买卖的方式进行。最终,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义上价格为1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则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另外,房价款至今尚未支付。现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打算离婚。双方的争议在于离与不离及子女抚养问题。对于上述房产,男方认为其来源于女方的父母,故不打算要求分割。

对于这位男士的想法,本婚姻律师认为虽然其想法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恐怕不会太顺利。这是因为在双方对于离与不离及孩子问题有争议的情况下,男方并没有任何谈判筹码。故而不同意离婚的女方没有任何压力,双方的离婚问题恐怕是一场持久战

其实男方的谈判筹码很明显,就是上面提到的那套房产。虽然这位男士认为该房屋来源于女方父母,与己无关,但是实际上该房屋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性质,本律师打算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该房屋的取得方式是买卖。卖房人是女方的父母,买房人则是这位男士与女方。虽然合同上的成交价明显低于房产市场价值,但并不妨碍买卖合同的效力。另外,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所以该房屋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房屋价款尚未支付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应该在离婚诉讼中不予考虑,因为这是男女双方与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在离婚诉讼的考虑之列。为了防止离婚后女方父母以尚未支付房款而追回房产,本律师建议男方以借债的方式凑足房款尽快转给女方父母,以完成房屋买卖的全部交易过程,杜绝隐患。而欠下的债务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与自己分担。

其次,相信大家已经感觉到该房屋的转让实际上并非买卖,而是赠与。在目前各方所掌握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本律师凭以往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认为,女方及其父母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明该房屋是赠与给女儿个人的证据(毕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旦未来法院确认性质为赠与,也应视为婚后赠与给男女双方,故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男方最为问题的方案是:坚持认为房屋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以此为谈判筹码,迫使女方在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上作出让步。这样做才会让离婚事务变得顺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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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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