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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评估鉴定费应由哪一方负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9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分割离婚房产时,法院首先需要确定房产市场价值。由此会涉及到对房产的评估鉴定问题。对于一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往往要在万元以上。对于这笔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来负担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上述评估鉴定费原则上由原、被告分担,但应首先由发起方预付。发起方是指在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上首先提出价值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法院基于该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委托评估鉴定机构。然后评估鉴定机构会通知该方当事人交费。当事人交费后将发票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请求法官在离婚判决时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评估鉴定费通常是由双方平均分担。在离婚判决书中该规定的表述是鉴定费XX元,由原告XXX负担XX元(已交纳),由被告XXX负担XX元(原告XXX已预交,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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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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