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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对方名下唯一房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607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于房屋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名下价值最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当事人比较纠结的是:双方只有此一套房屋的情况下,如果请求法院在离婚时将房屋判归自己,则自己很难拿出足够资金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而如果将房屋交给对方,又担心对方也拿不出这么多资金来补偿自己。离婚后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还会以这是唯一住房,要保证其基本生活为由而拒绝变卖房产。由此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担心,本婚姻律师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如果您担心离婚后自己得到房屋却无能力补偿对方的话,大可以请求将房屋判归对方所有。一旦对方不履行对您的补偿,您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房产进行拍卖变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规定,本律师建议离婚时房屋判归对方,对方却拒不向您支付补偿款,且以房屋系其本人及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唯一居住房屋为由而对抗执行时,您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按照如下步骤解决:

1、如果对方负责抚养孩子,而孩子名下有房屋的,您可以直接请求拍卖对方在离婚时所得的房产;

2、如果对方负责抚养孩子,而孩子名下没有房屋的,您可以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对方另行提供房屋供其居住使用;

3、如果您不愿意为其另行提供房屋居住,也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在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为对方保留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

比如被执行房屋拍卖所得为250万元,您依据离婚判决书应得房屋折价款为150万元,而当地八年的平均租金为30万元,则您应得的150万元折价款肯定能实现,剩下的钱也足够支付对方的租金。另外,根据北京市高院的规定,五到八年为执行法院自由裁量的权限,视对方配合腾退的态度及执行进展而定。如果对方态度恶劣,拒不腾退房屋,则法官也可以只为其保留五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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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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