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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房产证且有争议的离婚房产在确定使用权时应当给对方补偿租金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5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通常是比较复杂的。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已经实际居住尚未取得房房产证且有争议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法处理所有权归属的,需要双方在离婚后取得房产证。虽然如此,但当事人仍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法院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那么在处理使用权时可以要求补偿租金吗?

本离婚律师昨天在某法院代理案件时就遇到了上述问题。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多年。期间双方共同与某部队干休所签订了一份方式使用协议,在支付了40万元的使用费后获得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该房屋是军产房,不可能获得房屋产权证,故我方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确定该房屋继续归张女士使用。开庭后,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男方尚未发表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却提议应该由未来得到该房屋使用权的一方按照租金市场价格给予对方补偿。

对于法官的提议,本离婚律师断然拒绝。理由如下:

1、涉案房屋并非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使用权,是以一次性支付使用费而获得的无期限使用权。反观房屋租赁,法律明确规定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故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以租赁来衡量该房屋的使用权价值;

2、如果以补偿租赁费的方式来解决该房屋的纠纷,虽然可以确定该房屋的租赁市场价格,但租期如何确定?如果按照最长20年来衡量,双方在该房屋中已经居住了8年,是否在补偿租金时需要扣除该期限?即便扣除了该期限,房屋租金市场价格随市场情况会随时波动,未来离婚后房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可以随时另诉要求对方返还或者增加租金补偿数额?由此可见,按照法官所提议的方式来解决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鉴于上述原因,从公平原则考虑,如果在离婚时要就该房屋给予补偿,也应该参考当初双方获得该房屋使用权所支付的40万元使用费来确定补偿数额。无论如何都不能简单地以租赁价格为依据来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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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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