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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房产时可以申请将父母作为第三人出庭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4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诉讼中,被告当庭申请将自己的父母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冯女士(化名,原告)与被告林先生(化名,被告)结婚已经5年。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260万元并由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目前市场价值800余万元。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尝试协议离婚。由于对于上述房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冯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其离婚诉讼。

对于上述房产的分割,男方在离婚期间声称父母支付的260万元首付款为给予双方的借款,在离婚时应首先偿还其父母或者在分割离婚房产时予以扣除。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是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即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首先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在购房时没有与男方父母约定首付款的性质,也没有双方书写签字的借条等作为证据,故该首付因定性为赠与。

今天,该案第一次开庭。男方不仅仍坚称其父母为房屋出资的260万元为借款,而且当庭申请将自己的父母作为第三人而参加其离婚诉讼。本离婚律师当即表示反对。理由是:离婚诉讼属于特定身份当事人之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诉求而发起的诉讼。虽然可以附带解决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但对于原、被告双方有争议,且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或债务是不能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解决的。单就本案来说,男方声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欠其父母借款260万元,但该主张并未得到冯女士的认可,其主张又明显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不宜在本案中解决。正确的做法是由男方的父母另案发起民间借贷纠纷予以解决。

正是上述原因,法官当庭驳回了男方要求追加其父母作为第三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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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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