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儿女婚后准备买房时,面对高昂的房价,父母往往都会资助子女购房。而且往往都会说成是:“出钱给孩子买房。”至于这笔钱是赠与还是借款则不会予以明确。谁也不会想着儿女未来万一离婚的话房子该怎么分。于是在儿女离婚,并面临离婚房如何分割的问题时,为了“挽回损失”,或者帮助自己的儿女多得离婚财产,父母们便拿着转账记录声称当年的购房出资是借给儿女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偿还。
对于上述纠纷,其实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早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述规定明确了如果父母在出资购房的时候没有与子女约定出资的性质(赠与或借贷),那就应该认定为赠与,而且通常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而如果父母在出资的时候让子女写有借条,则要按借贷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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