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电话。他在结婚前曾经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婚后与女方共同偿还贷款。目前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婚后已偿还贷款和全部房屋升值部分获得一半大约35万元的补偿。
对于这位男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该规定可知: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应该归男方所有,男方仅需就婚后已偿还贷款部分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而非需要就房屋全部升值支付补偿款。既然如此,女方要求全部房屋升值的补偿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