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该案中的房屋虽然是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但其中一部分资金是其向亲友借款。截至离婚时,全部借款已经还清。对于该房屋的分割问题,男方认为是其婚前全款购买,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女方无权利分割。而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却认为女方当然有权利分割。理由如下:
1、男方虽然在婚前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其中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借贷。也就是说男方在婚前为购房欠下了债务;
2、双方结婚后,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陆续还清了全部债务。此事实说明女方为涉案房屋做出了贡献,所以该房屋必然与女方有关;
3、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明确规定一方婚前向亲友借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但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个原则,即婚后另一方对房屋还贷有贡献的,则有权利获得补偿。对于婚前购房所欠下的债务,无论债权人是银行,还是男方亲友,双方在婚后都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清偿。本质上都属于婚前借贷购房,婚后共同偿还欠款。
综上,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立法本意,女方在离婚时可以就婚后帮助男方清偿的全部欠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要求一半的补偿。
该案经过数次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男方就上述房屋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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