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是很多当事人非常关心的。由于购房情况的不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会有很多不同的处理办法,但万变不离其宗,本离婚律师认为最基本的处理方式无非是:首先确定离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确定离婚时房屋应归哪一方所有,最后确定是否及需要支付多少房屋折价款。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婚前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的婚姻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孟女士(化名,被告)与张先生(化名,原告)于6年前登记结婚。婚前为了准备婚房,张先生出全款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在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认为上述房屋是婚前购房且全部是自己出钱购买的,而且发生在结婚前,虽然登记了孟女士的名字,但目的是为了结婚好好生活。现在夫妻感情破裂,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该房屋应该全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此孟女士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诉至法院解决。
作为孟女士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认为男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1、购房款虽然全部来源于男方,但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足以说明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孟女士理所当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任何人无权剥夺其财产。2、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方这种以“结婚就赠与房产,离婚就拿回房产”方式来为房产“背书”的行为无疑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如前所述,赠与已经完成,任何人无权剥夺孟女士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中的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
经过一番激烈的法庭辩论,男方最终选择了妥协,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在离婚的基础之上,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孟女士房屋价值一半-350万元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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