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往往是比较大宗的夫妻共同财产,围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法官前期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确定房屋价值。有了价值后,法官才能计算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并作出最终的分割。
既然房屋价值如此重要,法官有哪些确定方式呢?本离婚律师凭多年办案经验认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评估鉴定与协商。其中,协商的方式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自愿就诉争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这种方式相比评估鉴定的优点主要有:便捷、经济与双方均容易接受。
然而,事事都有意外。比如当事人虽然在法庭上协商一致后,其中一方却反悔。那么,法律上允许这种反悔吗?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比如:法官在正式开庭审理时主持双方就房屋价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在计入笔录并签字确认后是不能反悔的。与此相反,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主持调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所达成的一致就是可以反悔的。所以关于这个问题要视达成一致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