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对于普通家庭来讲往往是最大宗的财产,所以在绝大部分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律师就刚刚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刘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六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曾经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地区的房产,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男方在婚后将刘女士的名字也加在了房产上,房产证由单独所有变更为共同共有。房屋贷款则由双方共同偿还至今。现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已经进入协议离婚的地步。虽然刘女士始终认为上述房屋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却提出不同的观点,即:房屋是自己在婚前购买,虽然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但女方对于房屋贡献仅限于婚后共同还贷,所以在离婚时房屋仍应归男方所有,女方仅有权获得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对于男方的所谓离婚要按贡献大小分割房产的观点,本离婚律师是不认同的。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双方结婚后男方将刘女士也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对此,本律师认为该行为属于财产赠与。既然是赠与,则无需考虑受赠方是否就受赠财产是否有贡献及贡献的大小。只要完成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则刘女士便依法获得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地位,在离婚时与男方享有平等的房产分割权利。至于男方所主张的按照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给予刘女士一半补偿的观点,属于男方错误理解了法律的规定,本案并不涉及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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