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面对被告分割该房产的无理要求,本离婚律师成功说服法官决定不予处理。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原告)与王女士(化名,被告)结婚已经六年。结婚前,由男方支付首付并以女方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房产,该房屋属于双方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又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产,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此外,李先生的父母也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房产则登记在了李先生父亲的名下。庭审开始后,法官照例询问离婚房产的情况,而被告则一股脑地将上述三套房产均提出来并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李先生父母名下的房产,被告认为购房时是由李先生出资,之只是借用了其父母的名字,属于借名买房,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对于被告的观点,本婚姻律师当然不能认同,原因在于:
1、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父母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首先推定该房屋为李先生父所有;
2、虽然被告认为购房款来源于原、被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相反,我方倒是能够随时拿出李先生父母出资购房的证据,所以被告的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依据;
3、由于离婚案件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在本案中将李先生的父母作为第三人而直接审查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被告来说,如果其坚持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另案起诉李先生的父母,由法院确定并变更房屋所有权到双方名下后才能再行分割。
经过一番辩驳,法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宣布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同时告知被告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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