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她与男方正在协议离婚,然而为了一套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却有分歧。
原来,李女士在五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男方,后双方同居。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共同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作为婚房。于是,男方出资60万,女方出资40万作为首付款并以男方名义贷款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至今。对于上述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男方认为:房屋为自己婚前个人购买,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所以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就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基于李女士一半的补偿。至于婚前购房时李女士所出的40万元,应该属于借款,在离婚时一并偿还给李女士即可。
对于男方主张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及离婚房产分割方案,本离婚律师并不适当的。原因在于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双方有婚意的婚前购房。所谓有婚意的婚前购房是指双方在婚前交往过程中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由一方或双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购房行为。对于此类房产在离婚时虽然通常会判给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另一方的补偿则要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方给予另一方以合理的补偿。
结合本婚姻律师的办案经验认为:本案中男方除了应就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向李女士补偿外,婚前出资部分及相应增值也应向女方支付一半的补偿。由于双方婚前首付款出资数额相近,所以男方最终差不多要补偿李女士实际价值一半的补偿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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