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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法官不安排房产价值鉴定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杨女士(化名,被告)。她与前夫离婚已经三年,但在当年离婚时双方对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男方婚前贷款并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没有如何处理。没成想,男方现在却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巨额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杨女士分担。作为反制措施,杨女士便在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要求男方就上述房屋婚后已偿还贷款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给予自己一半的补偿。

由上述情况可知,该案的两个焦点问题是1、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2、男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已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是否需要给予杨女士补偿。由于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过于复杂,而杨女士在未聘请离婚律师进行代理的情况下也没有充分行使举证质证的权利,所以审判情况对杨女士非常不利。相对简单的房产问题中,由于双方曾为房屋离婚时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故而杨女士提交了书面的价值鉴定申请,但直到该案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的阶段已经完成,法官也未安排鉴定之事。现一审判决尚未做出,杨女士希望本婚姻律师能够提供一些建议。

对于上述情况,本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的判断是:1、男方的确需要就涉案房屋在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给予杨女士补偿;2、由于双方无法就离婚时的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所以只能进行鉴定;3、杨女士已经及时提出了鉴定申请,所以法官理应安排鉴定。而比较奇怪的是这位法官直到全部庭审程序结束前也未安排鉴定,可能的情况有三个:1、法官疏忽遗忘了鉴定之事;2、法官基于某种理由而认为无需鉴定,可以直接确定补偿数额;3、男方无需就房屋问题给予杨女士补偿。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位法官的做法都只能是错误的,无论法官未来如何判决其他问题,杨女士只要抓住这一点便可以提起上诉。这个上诉理由是非常重要的,二审法院处理结果很可能是把案件发回重审。到那时,杨女士再挽回当初对于债务问题的不利局面还是有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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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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