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以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鉴于上述规定,在关于此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北京、河北、天津法院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补偿的方式。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来办案积累的经验认为:虽然这几种计算补偿的方式在计算结果上有差异,但主要是由不同地区法院的对于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包括哪些的认识不同而导致的,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为此,本律师举例后分别说明。
某男2009年6月支付首付款100,000元,贷款本金210,000元,利息190,000元,合同总价310,000元购买房产一套,每月偿还贷款本金450元,利息750元。2014年2月与某女登记结婚。结婚时房屋价值500,000元。至2018年6月双方离婚时,某男累计偿还贷款本金46,350元,利息77,250元,共计123,600元。其中,婚后偿还贷款本金23,850元与利息39,750元,共63,600元,离婚时房子市场价值已涨至100万元。
北京市法院是以从购房之日至离婚之日的差价作为房屋全部升值,具体计算方式为: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即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63,600元÷(100,000元+210,000元+77,250元)×1,000,000元=164,235元。
河北省则认为对方的贡献应从结婚之日起计算,故以从结婚之日至离婚之日的差价作为房屋部分升值,具体计算方式为: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结婚时房屋价值×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即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63,600元÷500,000×1,000,000元=127,200元。
天津市法院的计算公式则比较复杂。他们的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不含首付款)÷(购房贷款部分+房贷利息)×购房贷款部分÷购房合同价×实际房屋增值(离婚时房屋评估价-购房合同价),即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63,600元÷(210,000元+190,000元)×210,000元÷310,000元×(1,000,000元-310,000元)=102,190元
上述三种计算方式的结果虽然最高相差了大约6万元,但在不同地区法院各自都是正确的。本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