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她与男方在婚后购买了三套房产,其中一套于数年前过户登记在了孩子的名下。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面临离婚,但对于房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男方认为:三套房产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虽然其中一套登记在了孩子的名下,但孩子尚未成年,房屋的实际控制者仍然是男女双方,所以该房屋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方的这种观念当然是不正确的。双方所争议的房屋虽然原本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后过户给了孩子,该行为属于赠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赠与行为完成后即生效,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归受赠人所有,出赠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再撤销赠与。所以本案中的房屋无疑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
那么,男方为何要提出如此明显没有道理的要求呢?经过详细询问,本离婚律师发现原因在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于是男方便认为属于孩子的那套房产也随之被女方带走了。由此认为自己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吃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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