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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一位生活在北京市大兴区的王女士(化名,被告)被男方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然而,双方为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却争执不下。由于该案涉及到北京市郊区私有住房拆迁安置问题,故本律师以该案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拆迁安置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案情:王女士为外地人,她与男方结婚已经七年。婚后,双方出资在宅基地上翻盖了三间平房并在此居住生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四年前分居至今。三年前,当地开始了拆迁工作。根据拆迁政策,王女士及男方均被登记为被拆迁安置对象。最终为其提供了三居室与两居室住房各一套,并登记在了男方个人名下。另外,男方还获得奖励补偿款共计十五万余元。现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起诉书中没有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仅请求判决离婚。对此,王女士当然不同意,希望法院一并分割上述房产及补偿款。对此,男方并不认可,并以:王女士为外地户口,拆迁工作与其无关。另外,当年翻建时的翻建费也是自己的姐姐出资的。总之,安置房与补偿安置费均与王女士无关。

对于他们的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首先,虽然王女士外地户口,但其结婚后居住在被拆迁平房内,而且在拆迁时也被登记为被拆迁安置对象,根据拆迁政策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是否为本地户口并不影响王女士称为被拆迁安置对象,故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王女士的户口无关。其次,被拆迁的平房虽然是翻建在男方父母名下的宅基地上,但确实为夫妻双方所建,故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翻建费用是否来自于男方的姐姐也不能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双方所有,翻建资金充其量也就可能涉及到借款或赠与的问题。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拆迁所获得的两套房屋及十五万余元的奖励补偿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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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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