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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支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由于双方为婚后男方父母支付首付购房出资,并且共同还贷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发生争议。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已经10年有余。婚后,男方父母出资30万元并由双方共同贷款25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产。该房屋登记在男方的名下。现房屋贷款已经还清。由于在去年发现男方有外遇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何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男方拿出其父亲的转账记录声称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给其个人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于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所以该房屋也是他的个人财产。

对此,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是指婚后父母支付全款购房的情况。只有当全款出资且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才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案中男方的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不能适用该规定。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上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的本意是:以婚后夫妻所得共同所有为原则,以特定范围(如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财产归个人为例外。另外,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很明显,就本案来说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才最为适当。另外,虽然男方主张首付款是其父母对个人的赠与,但并没有提交有效的可以证明在当年赠与发生时就形成的证据,即便现在其父母出庭作证追认,也会由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利害关系而不应被采信。故男方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该案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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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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