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婚后签订合同购买房产一套。其中双方父母分别出资200万元与15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现夫妻感情破裂,郭女士提出离婚。但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却发生争议。王先生以借条为证据,认为自己父母出资的200万元是借款,故在离婚时应首先返还给自己的父母或者在分割房产时将同等价值部分归自己所有,然后再平均分割房产其余部分。而郭女士则不认可借款之事,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我国目前的传统大家庭观念还很浓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往往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任务。同时,父母也基于希望子女婚后生活幸福的考虑而乐于出资帮助子女购房。在此情况下,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最常见的情况是赠与,而非借贷。具体到本案来看:王先生与郭女士购房发生在婚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但在出资时没有男女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借条。种种情况均符合赠与的条件。至于双方在面临离婚时王先生拿出自己与其父母签署的借条不排除基于利害关系而事后补签的可能。所以王先生仅凭该借条与其父母的出资记录作为证据是不充分的。
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房产案件的经验认为:除非王先生能拿出其与郭女士共同签字的借条,或者借条虽然为王先生个人所签,但确实可以证明借条形成于其父母出资之时,排除事后补签的可能,亦或者郭女士承认借款之事,否则,就应该认为父母的出资均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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