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的情况大致是:她与男方在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前自己在大兴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又与男方共同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顺义区的房产。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去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这位女士居住在大兴,而男方则居住在顺义区的房产中。现双方决定离婚,但都想得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顺义区的房产。这位女士认为:自己是女方,而且离婚后要抚养孩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分割离婚房产时要对自己予以照顾,所以有权优先获得该房产。而男方则认为女方在大兴区已经有了自己的房产,所以顺义区的房屋应归男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首先参照婚姻法所规定的“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其次是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
1、女方名下已经有了大兴区婚前个人名下的房屋,而男方除了顺义区的房屋外,在北京没有其他房产。从“有利生活”的角度考虑,顺义区的房屋应归男方所有;
2、女方的工作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而男方的工作单位在三元桥。男方的工作地点离顺义区更近。从“方便生产”的角度来看男方依然占优;
3、分居后,女方一直带着孩子居住在大兴区,而男方则在顺义居住。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居住状态。所以仍然从“有利生活”的角度来看,男方还是占优。
综上,这位女士虽然带着孩子,但仅凭“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原则为理由来争取顺义区的房屋是远远不够的,这位女士应该想更多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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