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问题,由于价值巨大,所以往往是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今天,本律师就遇到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张女士(化名)。她与男方在婚后决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购买一套房产。由于双方刚结婚尚没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于是男方拿出婚前积攒的120万元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贷款则由双方共同偿还,而房屋则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三年过去了,现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在协商房产分割问题时,男方认为首付款是自己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所以连同相应升值部分都应当归自己所有。
对于男方以婚期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相应部分就是其个人财产的理论,本离婚律师无法苟同。原因在于:虽然首付款来源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而且房产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双方并没有就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归属做出相反的特别约定,所以男方的这部分出资应当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同时,女方获得该赠与的时间是在婚后,属于女方的婚后受赠所得的收入,且该赠与并没有明确指定仅赠与女方个人,故这部分财产已经由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男方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涉案房屋应该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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