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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与补偿?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离婚房产的首付款支付与房产证的办理分别发生在结婚前与结婚后的情况,当事人往往弄不明白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与补偿,并因此常常发生争议。今天,本律师就针对这个问题以举例的方式做个简单的分析。

案例:男方在结婚前曾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商品房一套,后与女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一个人名义办理了房产证,而贷款则由双方共同偿还,现面临离婚。

对于上述案例,我们首先应该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男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由此可见,房屋的购买行为是男方在婚前完全由个人所完成。虽然房产证是在婚后办理的,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判断标准并非以房产证的办理时间,而是以购房时间为准。发生在婚前,则基本上都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发生在婚后,则往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该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男方个人。

确定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后,我们再来看看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要求男方就该房屋给予其相应的补偿。虽然房屋所有权属于男方,但在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一部分贷款,这也就意味着女方对该房屋是做出了贡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男方应在离婚时就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女方一半的补偿。

上面这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最常见的,但本离婚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确也会遇到以上述案例为原型,却又发生某些特殊变化的情况。比如:虽然男方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前,但女方也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再比如:男方在婚后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还比如:婚后并非双方共同还贷,而是男方的父母在帮助偿还,或者男方仍以婚前个人积蓄偿还。对于这种种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生活常识进一步分析才能解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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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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