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强制执行力度的加大,法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纳入了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考虑。这也为判决中关于离婚房产的最终顺利分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所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产都可以被强制执行,只有在该房屋超过生活所必需才可以。本离婚律师凭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为大家讲解一下“生活所必需”的判断标准。
1、被执行人除名下唯一房产外,还有其他租赁住房。这种情况下,只要该租赁住房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则法院便会认为其名下唯一房产已经超出生活所必需,可以被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价值过高。同一地区的房屋价值往往有差异,如果房产价值过高,则法院会认为过高的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剩余价值可以用于解决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
3、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关于面积是否过大,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对于面积过大的住房,法院同样会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4、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中,则其名下唯一房产明显也不属于生活所必需。也就是说即便强制执行了唯一房产,也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
以上便是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是否为生活所必需的主要判断标准。如果对方在离婚后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向您支付财产的义务,包括得到了离婚房产却拒不向您支付房屋补偿款时,您便可以向执行法官声明上述标准,说服法官尽快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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