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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正在和前夫打离婚房产官司的李女士(化名,被告)。

李女士与前夫张先生(化名,原告)于六年前经朋友介绍相识。交往过程中,张先生为了讨好李女士,在得知李女士正打算贷款购买一套位于顺义区的房产时,便决定帮助李女士支付全部首付款38万元。于是张先生通过自己名下一家公司(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款项转账给了李女士。而李女士则用这笔钱支付了首付款并以自己的名义贷款50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房产则登记在李女士个人名下。购买后,李女士又将该房屋用于出租至今。后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于前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张先生马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起诉李女士,以涉案房屋其实是公司借李女士名义购买,故而主张房屋应全部归公司所有。对此,李女士坚决反对。最终,法院依据房产证、贷款及实际还贷人均为李女士等证据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败诉后的张先生并不死心,又以涉案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妄图获取该房屋价值(该房屋已升值至360万元)一半的补偿款。

对于男方这次诉讼的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1、首付款并非男方支付,而是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男方名下的公司所为,故而购房行为与男方无直接关系。2、房屋为李女士婚前购买,且双方并无共同购房的意愿,打算购买涉案房屋的仅是李女士个人。虽然男方指示自己名下的公司帮助李女士出资,但这种行为仅应视为其为了追求、讨好李女士而发挥了中间人的作用。另外,购买房屋后也未作为双方的婚房使用,而是由李女士始终用于出租,从该事实也可以印证双方当初并无共同购房的意愿。4、男方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以自己名下公司的名义所发起的前一个诉讼中已经明确自认该房屋属于公司所有,只是借用了李女士的名义。从该事实中至少可以判断出男方早已自认房屋与其个人无关,故而也可以证明在李女士购房之初,张先生并无与之共同购买并作为共同所有人的意愿。张先生现在改口称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是事实,乃是在法院驳回了公司是房屋所有人的诉讼请求后,退而求其次,才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综上,只要李女士在本次诉讼中抓住上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应该是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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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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