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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双方父母参与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房价过高,很多当事人购房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其中一种情况是婚后双方父母参与支付首付款,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由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对于此类离婚房产的分割,首付款出资较多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主张按照首付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比例进行分割。根据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这种观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


举个例子:婚后双方计划贷款购买一套200万元的房产,首付款需要支付一半即100万元。男方父母资助了70万元,女方父母资助了30万元,首付款的出资比例为七比三,房产证登记在了男方一个人的名下,现房屋已涨至600万元。于是在离婚时男方主张自己父母的出资占了首付款的绝大部分,加上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而首付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目前总值为300万元,所以自己应该分得其中的210万元,女方只能得到90万元。男方这种貌似合理的分割方案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误读,因为该规定中的“由双方父母出资”是指双方父母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所以在上述案例中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双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不论比例均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平均分割。

另外,本离婚律师还要强调一个问题,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是指父母出资时就已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而不是在看到双方马上要离婚而进行事后的追认,因为事后追认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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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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