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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钱款用于购房,另一方应主张返还钱款还是房屋?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无过错方可能直到离婚调查对方离婚财产时才可能发现。为了追回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首先选择的方案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毕竟该赠与行为并未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认可;加之数额较大,已经远远超出日常生活可以由夫妻一方代理处分的范畴;更何况第三者作为受赠人也绝非出于善意,所以无过错方当然有权利向第三者主张返还。


虽然如此,无过错方在主张返还时却有可能面临一个问题,即:假设当初私自赠与给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是钱款,然后由第三者用该钱款购买了房产,那么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的钱款还是房产呢?

由于最近这些年房价上涨很多,所以很多无过错方的首选是要房。这样做可以获得高于所赠钱款多得多的财产。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种主张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第三者受赠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钱款而非房产,既然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则返还的也应该是钱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假设夫妻一方首先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以过户更名的方式赠与给第三者所有。由于赠与物原本为房屋,则此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房屋。待追回房屋后,在与过错方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离婚房产并以对方曾经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对过错方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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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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