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无过错方可能直到离婚调查对方离婚财产时才可能发现。为了追回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首先选择的方案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毕竟该赠与行为并未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认可;加之数额较大,已经远远超出日常生活可以由夫妻一方代理处分的范畴;更何况第三者作为受赠人也绝非出于善意,所以无过错方当然有权利向第三者主张返还。
虽然如此,无过错方在主张返还时却有可能面临一个问题,即:假设当初私自赠与给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是钱款,然后由第三者用该钱款购买了房产,那么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的钱款还是房产呢?
由于最近这些年房价上涨很多,所以很多无过错方的首选是要房。这样做可以获得高于所赠钱款多得多的财产。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种主张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第三者受赠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钱款而非房产,既然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则返还的也应该是钱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假设夫妻一方首先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以过户更名的方式赠与给第三者所有。由于赠与物原本为房屋,则此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房屋。待追回房屋后,在与过错方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离婚房产并以对方曾经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对过错方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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