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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为何不被法官认可?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周,本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问题的婚姻案件,虽然双方签署了一份涉及房屋赠与的协议,但经过本离婚律师的一番举证质证后,法院最终否定了该协议的效力。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于去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有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屋,登记结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主要内容就是王先生将婚前个人房屋赠与给李女士。协议签订后,双方为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婚后没多久,王先生便发现双方对婚姻家庭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为此双方矛盾不断,并很快分居。于是,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

不出所料,开庭后被告李女士不仅同意离婚,还拿出了那份《夫妻财产协议》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对于被告的要求,本律师认为该协议尚未生效,并主张撤销该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王先生当然有权撤销该赠与。经过一番辩论及法官对法律的释明,被告终于明白了这份协议的问题并放弃了分房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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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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