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房产问题的离婚案件。该案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的当事人父母去世后留下的一套房产被对方拿来要求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对方结婚已经十余年。期间,王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并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价值600余万元的房产。本离婚律师代王先生起诉后,女方便提出:上述房产属于遗产,王先生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该房屋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
休庭后,本离婚律师与王先生核对了该房屋的情况。原来,王先生还有一个姐姐,并在父母去世后继承了该房屋。目前该房屋早已变更登记在王先生姐姐名下。
对于该房屋,本律师认为:虽然王先生是法定继承人,但放弃了对房产的继承,房产证已经登记了其他继承人的名字,所以本离婚案中是不能分割该房产的。再次开庭后,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房产证以证明房屋的现状。法官审查后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将该房屋排除在了需分割的离婚房产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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