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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为自己婚前购房支付契税在离婚时是否应该补偿对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律师为一位女士解决了离婚房产中的契税问题。她与男方正在协商离婚问题,但在关于一套男方婚前所购房屋缴纳的契税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原来,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男方在购买时并未缴纳契税。婚后(20123月登记结婚)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后,男方私自从账户中拿出八万余元缴纳了契税。为此,女方要求男方就此款项在离婚时给予自己一半的补偿。然而,男方目前却矢口否认,并坚称契税是在婚前缴纳的。


为了弄清契税缴纳时间,本离婚律师特意来到税务局调查取证,并获得了契税发票的复印件。该票据的全称是《契税专用税收缴款书》,其中记载了如下四个时间,分别为:“填发日期”(201395日)、“税款所属时期”(2011128日)、“税款限缴日期”(2013105日)、“银行办讫章日期”(2013911日)。在这四个日期当中,需要确定税款实际缴纳日期后,才能解决双方的争议。在这四个日期当中,“填发日期”是指税务局制作发票的日期;“税款所属时期”是男方纳税义务发生的日期,即购房日期;“税款限缴日期”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后最迟的缴税时间;“银行办讫章日期”则是男方到银行实际汇款缴纳税款的日期。很明显,应该以“银行办讫章日期”为准。

既然日期为双方结婚后的201395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男方在分居后未经女方同意,私自以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婚前个人债务(契税缴纳义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显然对于女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这位女士在离婚时完全可以要求男方就其私自缴纳契税的问题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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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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