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在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相信大家都十分清楚,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房屋一般归购房的一方所有,同时计算出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并以此作为依据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即购房的一方婚前向自己的亲友借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对于这种情况在分割离婚房产是该如何处理呢?
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购房者向亲友借款,但婚前借贷的性质与向银行贷款是一致的,都是在婚前借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既然如此,在离婚时完全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首先计算出婚后偿还借款的总额及相应升值部分,然后由购房者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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