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张先生(化名)。他与女方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曾计划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于是张先生出资86万元,女方出资50万元作为首付并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东四环的房产。由于张先生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将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贷款也是以女方名义办理。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为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女方认为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而张先生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案中的房产,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该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理由是:1、从购房出资方面来看,双方共同出资;2、从贷款偿还来看,虽然女方是名义上的贷款人,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贷款均由双方共同偿还;3、从购房目的方面来看,双方是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虽然在婚前房产便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但根据双方购房的真实意思及出资情况考虑,该房产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另外,本婚姻律师还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在本案中张先生的实际出资比女方多,但法院依据出资比例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和补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法院应该按照共同共有为基础而平均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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