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吴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四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吴女士的父母为女儿出资50万作为首付,并由吴女士贷款5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且登记在了吴女士的名下。现在该房屋已升值至300万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吴女士向男方提出离婚。虽然男方同意离婚,但双方为该房屋的分割方案却无法达成一致。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对该房屋应明确如下两个问题:1、由于该房屋是婚后购买,虽然吴女士的父母有出资并登记在吴女士个人名下,但由于出资并非全款,仅是首付款,所以该房屋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被认为是吴女士的个人财产,而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2、虽然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吴女士父母出资的部分应该被视为对吴女士个人的赠与,所赠与的本金及自然增值在分割离婚房产时要加以考虑。
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后,该房屋的分割就简单了:以房屋所有权归吴女士,并由吴女士向男方支付补偿款的方案为例,应该以目前房屋市场价值减去首付款及相应升值,再减去尚未归还的贷款后除以二。计算的结果是吴女士大约要向男方支付补偿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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